「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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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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