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採購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義務採購單位:指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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