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2. 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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