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後分配訓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指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並於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申請延後分配訓練」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