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競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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