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無形資產:指前款資產外,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之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無形資產: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項目。
  3. 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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