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