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2. 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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