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燒減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灼燒減量:指將底渣經乾燥至恆重,再於攝氏五百七十五度至六百二十五度之高溫爐內加熱三小時後,底渣減少重量與加熱前重量之百分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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