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液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未滿攝氏三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雷氏揮發氣壓力(Reidvaporpressure)為二百七十六千帕斯卡(四十磅力每平方英寸)絕對壓力以下之液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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