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係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換算以甲烷當量表示,單位為ppm。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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