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指揮發性有機物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及後端廢氣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E-E0R=────×100%ER:削減率。
    E: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kg/hr。
    Eo: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逕排大氣之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kg/hr。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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