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具」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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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指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之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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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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