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戒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