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擎族」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引擎族:汽車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之位置、供氣方式、燃料系統型式、觸媒轉化器型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觸媒轉化器數目、容積(其作用表面積偏差正負百分之十五以內)及成分、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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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族: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以下簡稱柴油引擎)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氣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孔)之位置、供氣方式(有無渦輪增壓)、排放控制系統、燃料供應系統、引擎進氣冷卻方式(如後冷卻器、中間冷卻器等)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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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族:機車具有相似之動力系統、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即並列、V型、相對型、汽缸孔徑中心間隔距離等)、汽缸數、供氣方式、燃料供應(方式、數目及計量系統等)、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二次空氣系統、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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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族:指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中所定義之引擎族。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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