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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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動馬達驅動行駛之機動車輛,種類如下:
(一)汽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車)。
(二)柴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柴油車)。
(三)機車。
(四)以電動馬達驅動之四輪以上車輛(以下簡稱電動汽車)。
(五)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驅動馬達等二種動力來源之四輪以上車輛(以下簡稱複合動力電動車)。
(六)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驅動馬達等二種動力來源之二輪或三輪車輛(以下簡稱複合動力電動機車)。
(七)以電動馬達驅動之二輪或三輪車輛(以下簡稱電動機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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