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2. 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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