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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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