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及忠誠之查核」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其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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