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液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可燃性液體:指閃火點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以上,且未滿攝氏九十三‧三度(華氏二百度)之液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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