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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7條 …各款情事者外,應視其重要性改建立體交叉,其優先次序如左:一、電化鐵路區間,其相關道路系統間可建立體交叉者。二、道路快車道在四車道以上或其道路寬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三、鐵路平交道處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
  2.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5條 電化鐵路在鐵路平交道上方架設之電車線,其高度距軌面不足五‧四公尺者,應於鐵路平交道兩端適當地點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3. 行政鐵路法 第2條 …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四、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六、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七、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
  4. 行政鐵路法 第17條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
  5. 行政鐵路法 第58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6. 行政鐵路法 第59條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
  7. 行政鐵路法 第60條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應在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
  8.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3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電壓為原則。
  9.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4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應考慮路線坡度、彎度及供電區間大小等因素設置,其間距以四十公里為原則。
  10.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2條 …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遵32」。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3」。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6條 …範圍規定如下: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例如高速公路、電化鐵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二、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例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三、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