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鐵路平交道除依規定設置標誌外,其設施及防護,依左列規定:一、第一種鐵路平交道: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應晝夜派看柵工駐守。…
- 第16條鐵路平交道之道路坡度、彎度及道路與鐵路之交叉角度,依公路路線設計標準規範或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如現有平交道,…
- 第17條鐵路平交道版之中心須與道路中心一致,其鋪設寬度應比道路寬度每側加寬三十公分,道路拓寬時,該道路主管機關應通知鐵路機構勘定…
- 第18條通過鐵路平交道之道路兩側,應由道路主管機關依實際地形狀況,設置標誌及護欄等防護設施。
- 第19條自動警報裝置及自動遮斷器,應確認其自動機能準確適用,必要時自動警報裝置應加裝監視裝置。
- 第20條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一分鐘至二分鐘之前,先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起動後放下遮斷器,…
- 第21條遮斷器或警報裝置發生故障時,應迅即修復,在未修復前,應由鐵路機構立即以適當方法防護之。
- 第22條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
- 第23條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所有並負…
- 第24條鐵路平交道除供公私事業機構專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管理維護外,餘均由鐵路機構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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