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二、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前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