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17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建築 第17條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