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資料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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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網路業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前項規定,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定之。
  2.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應將所獲轉分配之用戶號碼數字告知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必要連線資訊告知各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發信網路經營者。
  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經營者。七、集中式資料庫:指第七章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包括所有攜碼用戶資料、攜碼狀態及其他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供各經營者查詢、交換、儲存及啟動有關號碼可攜相關互動程序或…
  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得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固網經營者與其既有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未包括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者,固網經營者…
  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得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四、對預付卡用戶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行動經營者對其儲值餘額之處理方式。行動經營…
  6.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依前三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緊急狀態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7.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原使用之電話號碼及預訂移轉改接之日期與時間通報移出經營者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第一款申請書送交移出經營者。五、移出經營者對已因欠費、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遭其停止通信之用戶,得拒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對訂有限制…
  8.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協商訂定前條所定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前條規定辦理移轉作業時,應依第…
  9.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無償立即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收到移入經營者之通報後一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
  10.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委託管理契約中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二、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三、依第三十一…
  1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1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援措施。四、建立並保留六個月以上之資料異動歷史紀錄檔案。五、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應配合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其他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進行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交換測試。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以外之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
  1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全體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規定。二、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固網經營…
  1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個別與管理者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1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二、至少須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三、須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
  16.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電信事業。五、集中式資料庫:指第四章第一節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供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換及運用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之資料庫。六、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為交…
  17.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務,經營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得酌收號碼可攜移轉作業之費用。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經營者應採取適當方式,提供其用戶查詢受信之行動通信號碼是否屬於發信經營者之服務。
  18.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三、移入經營者至遲應於預定移轉改接日之四個完整工作日前通報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第一款申請資料提供予移出經營者。四、移出經營者於收到前款資料後,應向移入經營者確認移轉改接之日期及時間,並通報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及通訊監…
  1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依前二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緊急狀態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稱發信經營者,指發信用戶所屬經營者。但經營者之用戶於下列通信時,第一項之義務依各款…
  20.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規定。二、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及經營者間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
  21.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22.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集中式資料庫之服務品質應符合下列標準:一、全年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二、至少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三、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
  23.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營者應於委託管理契約中約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
  24.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用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用戶號碼歸還原獲核配之經營者,並通報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但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用戶號碼已無獲核配之電信事業時,移入經營者應將該用戶號碼繳回主管機關。前項終止使用之情形,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
  25.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值等)。二、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號碼可攜辦法)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出具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系統測試合格證明文件。第一項經營者受理用戶申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有關移轉改接、縮短作業流程及通報內容,準用號碼可攜辦法第…
  2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6條 …及國際網路之服務。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
  2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9條 …平等接取服務。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十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十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