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第一節 集中式資料庫 第9條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