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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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