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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營者所使用之用戶號碼係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者,得委託獲核配用戶號碼之經營者辦理前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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