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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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