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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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利害關係人。四、地段、地…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地段、地號及面積。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9條 …述意見時,經決議通過認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不為第六條規定閒置土地之公告及通知。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二、地段、地號及面積。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四、…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9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前項改善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0條 閒置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為強制拍賣之書面處分。前項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二、地段、地號及面積。三、閒置土地強制拍賣之事由。四、閒置土地查…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2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應為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3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園區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管制事項。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4條 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應以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為拍賣最低價額。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5條 閒置土地之拍賣公告,應載明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應買人資格及應買人取得土地應遵守之事項。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6條 閒置土地之拍賣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分署應終止執行,並將執行案件連同卷宗函送原囑託機關。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之程序等,準用第七章及本章之規定。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1條 …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二年…
- 行政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4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對其閒置土地採取下列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措施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於使用、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周圍及聯外道路路口設置具排外性之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但因非可歸責於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因素,致設置阻隔設施顯…
- 行政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11條 …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