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
- 第9條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 第10條依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
- 第11條審查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 第13條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一)施工計畫書(…
- 第14條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
- 第15條主管機關受理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 第16條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完成建築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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