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囑託登記事項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二、地段、地號及面積。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四、囑託註記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