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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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
  2.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一、銀樓業。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
  3.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樓業,指進行貴金屬、寶石或珠寶批發零售之公司行號。
  4.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3條 銀樓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5.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4條 銀樓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現金交易。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銀樓業確認客戶身分,應運用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
  6.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4-1條 銀樓業對於持續進行交易的客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戶、業務及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二、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定期更新。如該客戶屬高風險客戶,…
  7.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5條 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進行交易前,取得銀樓業之負責人或高階管理人員之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
  8.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6條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9.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7條 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一、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二、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
  10.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8條 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
  11.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9條 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制裁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自知悉之日起十個…
  12.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0條 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
  13.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1條 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二、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三、於經濟部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銀樓業於運用新科…
  14.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1-1條 銀樓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15.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2條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16.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第13條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