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法規: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條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