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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報。
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
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前條第一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前條第二項與前項之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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