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混存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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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業: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三、鉛蓄電池或鉛蓄…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條 …漿泥及礦渣以外之鉛、鉛合金或鉛化合物與其他物質之混合物。四、鉛混存物:指鉛合金、鉛化合物、鉛混合物。五、燒結礦: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燒結物。六、礦渣: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殘渣。七、煙灰:指鉛、銅或鋅之冶煉…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5條 …列規定: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及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烘燒等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軋碎、研磨、混合或篩選之室內作業…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7條 …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加工、組配、熔接、熔斷或極板切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研磨、製粉、混合、篩選、捏合之室…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0條 …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段燒及烘燒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從事鉛或鉛混存物冷卻攪拌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三、從事鉛、鉛混存物…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1條 …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2條 …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熔融或鑄注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二、從事鉛、鉛混存物軋碎之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非以濕式作業從事鉛、鉛混存物…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搬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輸送機,依下列規定:一、供料場所及轉運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二、斗式輸送機,應設置有效防止鉛塵飛揚之設備。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3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入之室內作業場所。二、作業時間短暫或臨時性作業。三、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或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使用轉爐從事熔融之作業場所等,其牆壁面積一半以上為開放,而鄰近四公尺無障礙物者。四、於熔融作業場所設…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7條 …具下列設備之一者:(一)設置於第七條第一款之製造過程中,鉛、鉛混存物之熔融或鑄造之局部排氣裝置。(二)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局部排氣裝置。四、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鉛作業,於第九條第一款製造過程中,其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6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3條 …,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5條 …乾燥作業。六、第二十三條集塵裝置濾布之更換作業。七、從事鉛、鉛混存物之軋碎、熔接、熔斷或熔鉛噴布之作業。八、於船舶、儲槽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作業場所從事鉛作業。前項第四款作業,並應置備適當防護衣著,使勞工確實使用。第一…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8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