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1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