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2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1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熔融或鑄注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二、從事鉛、鉛混存物軋碎之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非以濕式作業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研磨、混合、篩選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