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2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作業勞工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