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