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