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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5條 …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7條 …收入明細表。六、醫務成本明細表。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及內容,於醫療法人及公立機構,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於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市)主管機關許可。(二)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或由醫療法人依醫療法規定附設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6條 …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醫療財團法人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條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以醫療法人為申請人。前項申請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呼吸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執行業務…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4-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居家呼吸照護所,除醫療法人設立者外,處罰其負責呼吸治療師。
-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院:指總床數達一百床以上之私立醫院、醫療法人醫院及其他法人附設醫院。二、所屬人員:指醫院執行業務之過程,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三、專責人員:指醫院指定,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資格如下:一、私立醫院:負責醫師。二、公立醫院:代表人。三、醫療法人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法人。前項擴充,指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一般病床。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二、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其他法人附設之醫院及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醫院申請擴增總樓地板面積,不涉及增減一般病床…
- 行政醫療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
- 行政醫療法 第16條 私立醫療機構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
- 行政醫療法 第31條 醫療法人得設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其設立之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設立家數及規模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一、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二、關…
- 行政醫療法 第32條 醫療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前項所稱必要之財產,依其設立之規模與運用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33條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醫療法 第34條 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具合法憑證,設置必要之會計紀錄,符合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應保存之。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
- 行政醫療法 第35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
- 行政醫療法 第36條 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 行政醫療法 第37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醫療法人之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亦不得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
- 行政醫療法 第38條 …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 行政醫療法 第39條 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之。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兩週內作成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並通知債權人。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因合併而消滅之醫療法人,…
- 行政醫療法 第40條 非醫療法人,不得使用醫療法人或類似之名稱。
- 行政醫療法 第41條 醫療法人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或住院業務、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醫療法人因其自有資產之減少或因其設立之機構歇業、變更或被廢止許可,致未符合…
- 行政醫療法 第54條 …、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四、破產。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六、總會之決議。七、欠缺社員。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
- 行政醫療法 第93條 …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100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醫療法 第112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
- 行政醫療法 第113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
- 行政醫療法 第114條 …主管機關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