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派辦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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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2條 …而仍占原檢察署職缺。法務部辦理前項調派作業時,應於調派任職或調派辦事之人事令載明調派之起始日期及調派期滿應回任原檢察署之日期。前項調派期滿應回任原檢察署之日期,應以距調派起始日期最近一次通案調動日期為準。但因被支援檢察署…
- 行政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4條 …務部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但調派辦事人選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時,毋庸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擇定之應調出人力檢察署檢察官實際人力負荷量大於或等於被支援檢察…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
- 司法法官法 第10條 …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但不包括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之連任或不予連任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調派同法院法官,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期滿回任原法院法官。五、…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調派辦事,指調派辦理審判事務或調派辦理行政事項。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0條 …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由司法院院長就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中,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無適合人選時,得由用人機關(單位)遴薦人選後,呈請司法院院長…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4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