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0條 法官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