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4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第24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