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四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
前項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
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
前項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由司法院院長就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中,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無適合人選時,得由用人機關(單位)遴薦人選後,呈請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調派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除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外,必要時支援各法院審判業務。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法官人力需求,得公告徵求適當之法官志願調派辦事。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之遷調,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無適合人選時,得由用人機關(單位)遴薦人選後,呈請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調派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除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外,必要時支援各法院審判業務。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法官人力需求,得公告徵求適當之法官志願調派辦事。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之遷調,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
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司法行政人員或由法官轉任之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時,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任原職或原審級法官本職。
二、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回任兼任院長前所任職務或同審級法官本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任原職或原審級法官本職。
二、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回任兼任院長前所任職務或同審級法官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