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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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