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但高等行政法院以外其他二審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