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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非志願法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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