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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3條 …延並換發登記證:一、工程合約書或工期展延證明文件。二、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因礦業權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藥庫用地續租辦理中,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予核發登記證,但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契約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三、火藥庫位置圖。四、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五、計畫儲存之爆炸物種類與數量及其寄存期限。六、其他相關事項。爆炸物販賣業者為前項之申請時,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
  3.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9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2條 …通訊電纜之吊線間,其間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但經相關設置單位及支持物所有權人協議者,不在此限。
  5.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應設置單位或指定專人執行有關旅宿安寧維護事項,並由當地警察機關輔導協助之。
  6. 行政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漁船通訊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設置單位或人員;其人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7.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物。(三)第三類:經確認含有前二目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三、設置單位:指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四、實驗室:指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進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之場所。五、保存場…
  8.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持有或使用,應由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設置單位,始得為之;其屬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者,並應遵守傳染病防治法之相關規範。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其相關病原體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區分為第一等級至第四等級危險群…
  9.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單位應組成指定動物傳染病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辦理下列事項。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代替生安會:一、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使用、異動或輸出入。二、審核使用、保存感染性生物材…
  10.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置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11.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7條 實驗室新進人員於開始實驗操作前,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設置單位自主辦理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其屬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者,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實驗室在職操作人員每年應參加…
  12.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13.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
  14.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依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訂定包括下列事項之應變計畫: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二、意外事件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
  15.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
  16.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發生外溢情事時,運送相關人員或接收人員應立即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接獲通知後,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
  17.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二、實驗室:指進行傳染病檢驗,或保存、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三、保存場所:指實…
  1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建立適當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設置單位對於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稱生安會)。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得置生物安全專責人員(以下稱生安專責人員)。生安會之組成人…
  2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置單位因停業、歇業、裁撤或整併時,應檢附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全數銷毀或移轉之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應經其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審核通過;其為第三級及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持有、保存、新增品項或因移轉而增減數量,並應由設置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設置單…
  2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另檢具所屬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同意…
  2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並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手冊。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及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
  2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前項高防護實驗室,指第三等級、第四等級生物安全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2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前二項課程及繼續教育,設置單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或安排人員接受其他設置單位、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課程或繼續教育。
  2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或其他意外情事時,運送人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循相關系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立即通知事故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2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者。前項異常事件,除第一款屬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異常情形外,設置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應視狀況進行調查或瞭解,並得為適當之處理。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報後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
  2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二)意外事件類型、危害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
  2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3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機關得對設有高防護實驗室或保存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設置單位,進行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得對轄區設有第二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第二等級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或保存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或非管制性生物毒素之設置單位,進行查核;…